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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2015〕164号关于做好住宅共用排气道有关国家标准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7-21 10:02:12  来源: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新建〔2015〕164号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住宅共用排气道有关国家标准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有关住宅共用排气道标准要求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建筑防水构造二(预铺/湿铺防水体系建筑构造)>、<住宅厨卫排气道二(变截面组合变压型)>为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16号)文件,现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要严格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管理,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有关住宅共用排气道标准要求。要认真组织所属建筑设计人员学习,在住宅厨卫排气道施工图设计工作中,选用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8.2条要求的标准设计,推荐选用省住建厅批准使用的标准设计图集,确保《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8.2条的贯彻落实。
二、各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施工管理,住宅工程实际安装的排气道的防回流构造应与施工图设计所采用的标准图集相一致。住宅排气道在进场安装前,应核对有效期内的各项性能指标的型式检验报告,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对住宅排气道的指标进行见证复检。资料整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3)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0)执行。
三、各在建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要立即开展对尚未安装排气道质量的自查自纠工作,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8.2条要求共用排气道的设计,设计单位给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对于已进场的不符合设计图纸的排气道、止回阀应退场。对新进场的排气道、止回阀,在实体质量检查后,完善进场验收手续。
四、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加强对住宅共用排气道有关国家标准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各责任主体违反标准的行为限期整改,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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