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文庙公园改造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升获嘉县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味,改善获嘉县城区居民生活环境居住条件,推进城市化建设发展,结合文庙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文庙公园征收范围
以文庙为中心,北至二街村后街路路南临街居民房后,西至城墙路,南至建设街,东至二街陈家胡同。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为被拆迁人。
第二条 安置原则
文庙公园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户可以选择在二街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位于新华街最北段路东的两栋安置楼内安置,也可选择在二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其他安置房内安置。
第三条 交房标准
1、安置楼设计为高层带电梯,层高不低于3.0米。
2、依照国家抗震规范及规划条件设计。
3、成房标准:外墙采用外墙涂料;塑钢双层中空玻璃窗;进户防盗门(国家质量合格产品);室内毛地面;内墙面水泥沙浆粉刷、白水泥饰面;供电入户,室内电照线路齐全,上水入户,下水完善,水通、电通;宽带、有线电视均入户;楼梯为水泥地面、钢栏杆。
4、公共设施、消防设施、通道按城建规划要求实施。
5、安置楼设计地下储藏室,室内水泥地面、普通铁门,每平方米600元,费用由安置住户承担。储藏室不能保证每户一间,安置户购买储藏室按选房顺序号挑选,依序类推。
第四条 拆迁补偿原则
1、拆除房屋产权所有人合法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予拆迁补偿。补偿方式提倡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货币补偿:
(1)被拆迁房屋已设定抵押权、典当权的;
(2)产权不明晰或存在争议的;
(3)其他原因不能或影响如期动拆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产权调换;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
(2)拆迁范围内的简易房、简易棚及其附属物。
4、被拆迁人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信息为准,被拆迁人凭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证)和经确认的其他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手续,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金额、面积,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证)因缺(遗)失而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须向拆迁人提供证实其产权(使用权)真实有效的证据,其效力经二街村两委和项目拆迁指挥部共同认定后,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金额、面积,落实奖励,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第五条 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合法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予拆迁补偿。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被拆迁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调换
1、拆迁与安置房按“拆一换一”方式实施(含拆迁房屋补偿、拆迁房屋所占土地面积补偿。平均按砖混二等和砖木结构一等房屋结构类型达到1:1,其它结构类型按结构等级高低调整房屋转换比例,所调换房屋均含公摊面积)。
2、被拆迁户只能置换最接近自己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安置房户型。
3、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置换一套安置房的,在置换最接近自己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前提下,不足部分购买标准:被拆迁房屋面积达到安置房户型面积80%(含80%)以上的,相差面积按1800元/平方米补齐房款,达到安置房户型60%(含60%)以上的,相差面积按2025元/平方米补齐房款,达到安置房户型60%以下,50%(含50%)以上的,相差面积按2250元/平方米补齐房款,未达到安置房户型50%的,相差面积按2500元/平方米补齐房款,安置楼地下储藏室按600元/平方米计算。
4、被拆迁户置换安置房的剩余面积,按1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5、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货币补偿,包括以下三项①附属物的补偿。②过渡安置费。③搬迁费两次。
二、货币补偿
根据拆迁房屋用途、结构、面积、房屋评估基准价确定补偿金额。
1、建筑物补偿
被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以合法的房产证为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简易房及其他附属物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总额=建筑物补偿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一次+院落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
三、文庙公园拆迁范围内临街门面房安置原则及补偿办法
1、安置原则
文庙公园拆迁范围内正在经营的临街主楼一层门面房,必须出具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全年缴纳的工商、税务凭证。临街门面房为主楼底层,二层以上及其他附房按住宅用房予以产权调换,在二街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安置。
2、补偿办法
临街商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临街门面房置换安置商业房比例为1:1,安置细则另行制定。
临街门面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拆迁房屋用途、结构、面积、房屋评估基准价确定补偿金额。
第六条 持有国有土地出让证的补偿办法
持有国有土地出让证或划拨手续的按土地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拆除违章、违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临时建筑、临时用地,按照规划、土地部门的规定处理。
违章建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批准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2、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在村集体土地(已交村和应交村的)私搭乱建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3、村、职能部门未能发现但经举报查证属实的违章建筑物。
第八条 过渡期安置办法和安置补偿标准
1、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不提供过渡用房。对被拆迁户进行过渡安置补助,补助标准按每户拆迁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12个月计,搬迁费(计搬出、搬入两次)500元/户。空调移机费用按两次计算,每次150元(窗机不予补偿),太阳能移机费用按两次计算,每次150元,有线电视,电话移机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由拆迁户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2、过渡期定为12个月,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之日起计算。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过渡期相应顺延。如非被拆迁人原因造成的周期延长,拆迁人另行增加补助费用。
3、如被拆迁人提前入驻安置房的,过渡期低于12个月的,仍按12个月进行补助。
第九条 安置房分配方案
1、总原则:先拆迁先选房,先搬迁先受益。
2、被拆迁户如同意指挥部对自已的房屋评估、附属物补偿,应与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拆除完毕,经指挥部验收合格后,指挥部给被拆迁户发《拆迁合格证书》要求产权调换的领取选房顺序号。被拆迁户选择在新华街最北段路东的两栋安置楼内安置,可按照文庙公园被拆迁户安置选房顺序号安置;选择在二街村其他安置房内安置,则按照二街城中村改造被拆迁户安置选房顺序号顺延。
3、被拆迁户持《拆迁合格证书》到财务办公室领取补偿金、安置过渡费、搬迁费。
4、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持《拆迁合格证》及选房顺序号到安置办公室选房,依序类推,按房屋置换比例核算出自己的安置房面积多退少补。
5、被拆迁人选定安置房后与安置办公室签订认定协议书,该认定协议书作为回迁安置的唯一凭证。
第十条 奖惩措施
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6月10日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拆迁完毕者每户奖励5000元,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5日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拆迁完毕者每户奖励3000元,2014年6月15日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拆迁完毕者不再予以任何奖励。
第十一条 处罚措施
1、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将申请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直至实施强制拆迁。
2、故意扰乱工作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和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获嘉县文庙公园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对拆迁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和其它未尽事宜另行规定和通知。
本方案自2014年5月26日起实施。
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获嘉县文庙公园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