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24 17:00:55 来源: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获嘉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根据新乡市住建委《清理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新建建工〔2016〕26号)精神,规范我县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退机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制定我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望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需写出书面申请并经清欠办核准后办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拖欠信息由县清欠办负责提供,外地进获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信息由当地清欠部门提供。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申请自申请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前推六个月之内无拖欠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按合同价款的1.8%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年之内的按合同价款的1.5%缴纳;一年以上的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
三、在一定时期内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申请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前推一年之内有拖欠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按合同价款的4%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按合同价款的3%缴纳;三年以上的不予追究。
四、凡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发现拖欠现象的,按照有关规定首次给予警告,二次约谈项目负责人,三次记入不良记录并给予行政处罚,再次发生的清出获嘉建筑市场。
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返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原收据复印件。
2.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五方竣工验收备案表
5.竣工备案证书
6.施工合同
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红章一式两份
7.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公告及公示照片一式三份
8.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据
六、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获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